根据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》,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:
(1)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,且无说明正当事由的;
(2)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(3)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
(4) 考试作弊且情节恶劣者或经查实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;
(5) 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;
(6) 本人申请退学者;
(7)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。
根据办法规定,研究生办理退学流程如下:
(1)研究生填写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学籍变动申请表》(附成绩单),提请指导教师、研究生部主任签署意见,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;
(2)院长办公会审议相关材料,并作出处理决定。相关决定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进行备案;
(3)对退学研究生,由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出具退学通知书,并按研究生入学时指定的收件地址、收件人邮寄;
(4)退学研究生,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。退学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复学。